王南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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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

怎样证明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燕郊律师   网址:http://www.lawlsyj.com/   时间:2022/8/19 8:53:40

夫妻债务一般指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般财产担保,在夫妻共有财产的基础上设定的债务。那么,怎样证明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怎样证明不是共同债务

1、夫妻共同债务一般须有夫妻双方举债的共同意愿;如无共同意愿,但该债务系为夫妻婚姻家庭共同生活的用途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有以下几点证据可以证明:夫妻一方举债中,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一方个人债务的;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能够证明该债务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能够证明债务未用于共同的婚姻生活;夫或妻一方因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所产生的债务;夫或妻一方在婚前或婚后因遗嘱或赡养遗赠协议而单独继承遗产和债务的,该债务应推定为个人债务,夫妻一方因违犯刑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二依法承担或资源承担的金钱支付义务,或由该义务延续、变更、更新而形成的债务,应推定为个人债务。

3、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婚后一方借款如果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具体的规定如上。

二、夫妻共同债务家庭共同债务如何确定

1、夫妻共同签字即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解释》第1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这里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共同签字或未举债的一方事后通过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追认,该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2、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解释》第2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如果未具名举债的夫妻另一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应当证明该债务没有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3、大额债务需债权人举证夫妻共同负债

(1)《解释》第3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案例:

2007年9月,曾某向李某借款8万元,并向李某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了还款时间。直至2009年5月,约定的还款时间早已过了,但曾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托不还款。李某无奈之下,只好向法院起诉。同时,李某认为,上述借款发生于曾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也将曾某妻子列为共同被告,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而曾某也称,其确实向李某借款8万元,该借款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但是没用提供相关的证据。

可曾某的妻子何女士则觉得很冤枉,曾某与其已经分居两年之久,其所借债务何女士既不知情,也未用于二人共同生活开支,故不应该承担还款义务。

本案属于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借款后,其性质认定以及债务的分担问题。

在本案中,曾某认为其将借款用于夫妻二人共同生活的开支了,但是却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而其妻子又对共同债务不予认可,故应将这8万元的债务认定为曾某的个人债务,何女士不承担偿还义务。

曾某在夫妻双方分居期间,以个人名义向其朋友李某借款,事先并未与其妻子协商,事后出具的借条仅有曾某签名的事实也告诉人们,事后也未得到其妻子的追认,应当认定为曾某个人单独的举债行为。

另外,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债权人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能够证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那么对于夫妻一方的举债行为,夫妻双方都有偿还的义务。李某如果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是用在曾某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开支中了,也能够要求曾某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返还借款的义务。

以上就是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容,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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