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南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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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

离婚诉讼一方不出庭可以审理和判决吗?

来源:燕郊律师   网址:http://www.lawlsyj.com/   时间:2021/12/23 17:25:07

  很多夫妻因为感情不和而选择离婚,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有时候,当案件作为被告上法庭时,一方就不愿意出庭。那么离婚诉讼一方不出庭可以审理和判决吗?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民法典中离婚案不到庭怎么办

  一方不出庭也可缺席审理和判决;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而对方又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在第一次审理时一般会判决不准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起诉离婚的程序是什么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

  一般是到立案大厅,由立案大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给予立案。如果你们双方不在同地居住的,则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你要到男方的所在地提出诉讼。提出离婚诉讼申请时,须提供以下证件:

  (1)请求判定离婚的起诉书(一式三份);

  (2)户口本;

  (3)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籍证明、军官证、士官证、军队文职干部证等);

  (4)结婚证。

  2、经立案大厅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准予立案后,由立案庭发出立案通知书,你凭立案通知书缴纳诉讼费(50元)。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后,将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进行审理。

  4、民事庭受案后,向另一方发出传票,要求其在某个时间到庭应诉。同时,法院也通知你到庭参诉。

  5、双方到庭后,由法院进行调解(这是必经程序)。调解的结果有3种:

  (1)经调解后双方愿意维持婚姻的,则由你撤回起诉,婚姻继续有效。

  (2)经调解后,他同意你的离婚请求的,并且对子女及财产问题作出处理的,则由你撤回起诉,由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

  (3)经调解后,你仍坚持要求离婚而他不同意的,或双方同意但对子女及财产问题的处理存有争议的。则由法院进行审理判决。

  6、法院通过开庭审理,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法院以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其中,《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1079条规定了准予离婚的以下例示性的法定理由: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案例:

  【案情】

  原告莫小初与被告王海艳于2012年8月相识恋爱,同年12月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双方因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13年7月,原告莫小初遂以被告王海艳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建立不起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委托了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代为办理相关诉讼事宜。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后向被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和其他应诉材料,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之下,人民法院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并向原告莫小初的委托代理人送达了出庭通知。此后,直到开庭之前,原被告双方均未向人民法院提交任何材料,也未提出任何请求。开庭之日,原告莫小初的委托代理人及被告王海艳如期到庭,但原告莫小初本人未到庭参见诉讼。

  【审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出庭应诉情况后,认为原告莫小初作为能表达自己意思的行为人,未向法院提交任何书面意见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裁定对原告莫小初的行为按自动撤诉处理,随后向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送达了民事裁定书。

  【分歧】

  本案的分歧在于原告莫小初本人未到庭参加诉讼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原告莫小初开庭时未到庭,但是其委托了诉讼代理人,而且委托代理人按时到庭了,可以由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活动。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莫小初本人必须到庭,除非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否则就应该按照自动撤诉来处理。

  法理依据

  离婚案件是身份关系的变更之诉,它不仅关系到婚姻关系的存废,而且涉及家庭矛盾的化解和社会的稳定。从立法层面来看,我国对婚姻关系的解除所持的态度是审慎的,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处理也比较慎重,因此坊间也有“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之语。这是立法和司法的态度,具体到一件离婚案件中,婚姻关系的解除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原被告双方感情是否破裂。但是,原被告感情状况如何,是否有感情基础,除了原被告自己外,包括诉讼代理人在内的第三人是无法完全知晓的。从常理来看,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是不能等同的两个身份概念,委托代理人所掌握的情况大量来自于委托人的一面之词,无法对真正情况作全面的了解,如果没有原告本人的陈述,代理人根本无法就具体事实来陈述和发言,那么案件事实也就很难查清。同时,从原告的角度来说,作为诉讼的发起方,本应积极准备诉讼,方便法院查明事实早日裁判。但在开庭之前不说明无法参加诉讼的客观事由,开庭之日也不积极履行出庭应诉之义务,其行为是一种消极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行为人应该对自己的处分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负责,按自动撤诉处理就是要让原告担负这份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莫小初虽然有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应诉,但作为必须到庭参加诉讼的诉讼主体其本人未按规定到庭应诉,依法可以按照自动撤回诉讼处理。

  我们可以知道,如果一方不出庭,可以缺席审判,但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没有证据,一般法院是不会判决离婚的,所以了解证据非常重要。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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