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南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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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

继父去世了继子是否有继承权

来源:燕郊律师   网址:http://www.lawlsyj.com/   时间:2022/9/16 11:25:15

现实生活中,继承权是经常收到关注的大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互为彼此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继父去世了继子是否有继承权

1、如果有抚养关系,那继父去世的时候,继子是有继承权的。

2、因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子女包括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如果继子没有成年的时候,继父对其进行了教育抚养,那就是有抚养关系。

3、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哪些情况下遗嘱不生效

1、遗嘱所指定的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已经先于遗嘱人死亡。

2、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已经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权。

3、附有解除条件的遗嘱在遗嘱人死亡之前或之时,解除条件成就。

4、遗嘱人死亡时,遗嘱中处分的财产标的已不复存在。若该财产为遗嘱人生前以事实行为或法律行为所处分,则推定遗嘱人变更遗嘱;但若该财产系因其他原因而不复存在,则涉及该财产处分的遗嘱内容不发生效力。

5、注意遗嘱的效力问题能避免遗嘱的不当执行,更好地维护遗嘱人的财产和利益。涉及到遗嘱继承的各项问题,都与财产息息相关,遇到任何问题可以随时咨询律师,最好的办法就是让律师介入整个遗嘱继承过程,以便最好的维护遗嘱各方的合法权益。

案例:

【案情】

甲10岁时,父母离婚,甲随其母李-兰生活。1年后,李-兰再婚,继父王-刚与李-兰共同照顾甲的生活。王-刚与李-兰婚后生一子王乙。后王-刚去世,留有遗产若干,未立遗嘱。甲要求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继承继父王-刚的遗产,遭到王乙的反对。甲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王-刚的遗产。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原告甲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属一起继子女要求继承继父财产而引起纠纷的案件。主要涉及到我国《继承法》中继子女的继承权问题。

依据子女与父母之间的法律关系的不同,子女可以被区分为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婚生子女,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生育的子女;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法定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养子女,是指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将他人的子女当作自己的子女加以抚养,而产生的一种法律拟制的子女;继子女,是指丈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或妻子与前夫所生的子女。

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依据该条规定,只要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不论这种抚养关系是相互的还是单向的,继子女都能取得对继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该案中,甲母亲李-兰在甲10岁时,改嫁给王-刚,此时甲尚未成年,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甲母和甲的生父都有抚养甲的义务。从上述案情中可知,由于甲随李-兰一起与王-刚生活,李-兰扶养甲的行为,是与王-刚共同实施的,因此,基于王-刚这种事实上的扶养行为,我们能够认定王-刚和甲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甲有权利作为继子继承继父王-刚的遗产。

从上述内容可以知道,《民法典》规定继子有继承权,但是需要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互为彼此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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